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发布日期:2025-10-10 浏览量: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江苏普通高校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等党内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治标准。发展党员应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综合素质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综合考察发展对象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师生评议。应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重要渠道。坚决防止以学习成绩及群众测评结果简单评价。

(二)严格发展程序。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步骤,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过程公开,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三)突出发展重点。坚持把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人才的工作理念,重视从高知识、高职称青年教职工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教职工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行单列。

(四)强化作用发挥。引导新党员牢记宗旨、心系师生,立足本职、干事创业、成长成才。按照四讲四有”“四个合格的要求,争当新时代合格党员,团结带领广大师生为推动形成优良党风、校风、学风作贡献。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一)各级党组织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引导优秀教职工和大学生主动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联系非党员教职工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夯实发展教职工党员基础。

(二)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内容包括:1.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等方面情况,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如何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4.个人有关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和问题等)。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须年满十八周岁。

(三)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并指导其参加团内双学小组的学习,加强教育引导。谈话情况应记录在相关会议记录本中。

(四)一般情况下,递交入党申请书三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可以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经机关党委、党总支审核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此项工作在每年的3月及9月完成。

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入党动机端正;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学生必须成绩优良,没有科目不及格。

(五)对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对其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完整规范或原单位党组织专函推荐,且现实表现突出的,应确认并延续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培养考察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六)党支部在确定二十八周岁以下的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时,一般应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荐。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七)党组织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八)各基层党组织应通过分党校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分党校理论授课时间一般不少于18 学时,总课时一般不少于24 学时。

(九)入党积极分子应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及思想汇报等。

(十)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应主动向党支部递交一次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应包括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内容。培养联系人应经常与联系对象谈心谈话,及时指出其主要优缺点,使其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谈话记录每季度一次,均以综述形式表述);定期向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十一)党支部应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检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的记录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填写培养考察意见。机关党委、各党总支每半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作一次分析,对其中表现优异的,原则上按不超过50%的比例,由一般积极分子择优晋级为重点积极分子;表现良好的,可作为一般积极分子继续培养;表现较差的,可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并终止培养考察。

(十二)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等),转交给现单位党组织。

四、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一)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且报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审核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此项工作在每年的4月及10月上旬完成。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1. 理想信念不坚定、道德品行不端、入党动机不纯;

2. 连续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

3. 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 未按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

5. 出现科目不及格;

6. 接到师生反对意见,经调查所反映问题属实,且能够证明其不具备党员基本条件的;

7. 基层党组织规定的其他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情形。

(二)由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对发展对象进行第一轮备

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确定程序、推荐意见、党员和群众意见、公示情况等。审查无异议后报党委组织部进行复审,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形成决议。

(三)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四)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指父母、配偶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及调查结果、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五)由校党校每学期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应突出思想入党和政治引领,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通过校内培训取得的党校结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经校外单位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其党校结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六)经专职组织员或支部书记对发展材料初审后,以总支或支部为单位安排学生发展对象进行入党答辩,学生发展对象需要从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社会热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以及专业学习、社会实践、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自身存在的不足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进行陈述并回答在场老师及同学们的质询。(发展对象为学生时,必须通过答辩环节)。

(七)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进一步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公示后反应的意见,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在审核材料无异议后在3天内安排组织员进行发展前谈话并及时反馈结果。

五、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学校党委责成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实行第二轮资格审查。审查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校院党校结业证书、答辩材料、公示情况说明、政治审查材料、成绩证明等。对在历史上和重大政治斗争中有过问题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事先向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审查通过后,由党委组织部对报送的发展对象提出同意不同意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各基层党组织,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三)召开支部大会前,发展对象要在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和两名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严肃认真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四)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时,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缺席人数较多的,一般应改期召开。

(五)支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大会主要程序是:

1.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符合法定人数才能开会,宣布大会的具体议程,提出开好大会的具体要求;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会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

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并逐个发表意见;

6.发展对象根据与会党员所提意见进行表态并表明今后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争当表率的决心;

7.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监票人和计票人;

8.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及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讨论。

9.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宣布大会结束。

(六)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经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优缺点);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弃权和反对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七)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机关党委、各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填写审查意见。临时党支部或功能型党支部一般不发展、审批预备党员,但可受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的委托,对其在执行临时任务期间的表现,提出考察意见。

(八)学校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一名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并向党委汇报。发展对象属高知群体的,由党委委员与其谈话。

(九)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应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应将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始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及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十)预备党员审批后,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及时下发《预备党员考察表》,并返还全套党员发展材料给各基层党组织,指导其做好后续培养考察工作。

(十一)学校党委对各基层党组织报送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由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二)根据党内统计工作需要,我校上半年发展党员工作截止时间为五月三十一日,下半年发展党员工作截止时间为十一月三十日。

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由培养联系人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预备党员应面对党校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机关党委、各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三)分党校应对预备党员开展至少1次集中培训。党支部应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应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每三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一次思想汇报,入党介绍人或培养联系人应及时与其进行谈话,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鉴定,并将相关内容及时填写在表格中。

(四)对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应对其党员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发展党员程序规定的,应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安排培养联系人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其原单位应出具加盖党组织公章的预备期考察鉴定意见,其预备期可以连续计算。对无法认定或违规发展的预备党员,应提出不承认其党员身份的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复议。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五)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审批,并由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为: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提出意见,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机关党委、各党总支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在审核材料通过后,安排组织员进行转正前谈话,并及时反馈结果;

3.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由所在党组织召开答辩会议,答辩小组成员为57人,同时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答辩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10分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并汇总形成《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提交党支部,作为转正的参考依据;

4.支部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支部大会讨论、票决(程序和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6.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应当及时将转正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7.学校党委对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龄自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8.学校党委审批时,应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后续材料的盖章及备案,相关基层党组织做好系统信息的更新及完善等。

(七)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原党组织。原党组织应及时将其考察材料转交接收地党组织并在系统中做好同步迁移。

七、发展党员材料与归档

(一)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考察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政治审查材料、《预备党员考察表》、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移交各党总支,教职工党员材料移交党委组织部或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保存。

(二)党支部研究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审查发展对象、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等会议的记录应尽可能详细、写实;支部换届、撤并和支部书记离任时,应做好党支部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的交接;会后重新整理或打印的会议记录应由支部书记和记录人同时签字;会议记录本用完后应及时上交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归档保存。

(三)党支部和机关党委、各党总支会议记录需包含:开会时间和地点;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参会人员名单或另附参会人员签到表,请假人员姓名以及请假事由;会议主要议程;党员票决结果等。

会议程序和要求包括:主持人报告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是否符合法定开会人数;对发展党员工作事项逐个讨论,逐个审议、票决、审批;详实记录每位参会人员的意见内容和会议票决结果;准确表述会议形成的决议。

八、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分工和纪律

(一)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机关党委、各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务秘书、组织员和相关辅导员承担监督、指导责任,相互之间要恪守职责,紧密配合,落实好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审批的各个环节,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

(二)校党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自查和检查,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党支部和责任人做好整改工作。

(三)机关党委、各党总支每年应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并如实反映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现象。对具备发展教师党员条件,但长期没有发展党员的教师党支部,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应重视在退休党员中推荐、选拔特邀组织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五)各级党组织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通过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九、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党员发展实施办法》(锡科院委发〔202024号)同时废止。